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政府行政机关工作中的作用,我局决定自行采购法律服务项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管理局法律服务项目
二、基本要求
(一)基本资格条件
1.依法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且正在执业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在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执业信誉良好,3年内无不良记录。
3.具有精通行政法、民商法的执业律师。
(二)特定条件
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项目费用
预算金额46万元(大写:肆拾陆万元整),由2项组成:常规法律服务20万元,专项法律服务(计件付费)26万元。
四、服务要求
(一)服务团队
1.法律顾问单位应当指派固定的律师团队作为我局法律顾问团。其中,法律顾问团负责人、主办律师、日常法律事务联系人、坐班律师应由专人负责。
2.法律顾问单位指派2名法律顾问团的律师于法定工作日到我局全日制坐班,协助我局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并接受法规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
3.根据我局所需法律顾问服务工作量的增加,法律顾问单位可增派专业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4.法律顾问团成员未经我局同意,不得随意更换。顾问团成员确不能参与的,经我局同意,法律顾问单位可临时指定其他有资质人员提供法律服务。
(二)服务内容
1.常规法律服务:
(1)指派2名律师到我局指定地点全日制坐班或者值班(其中1名坐班律师可以由2-3人轮换),协助我局处理日常法律事务;
(2)根据需求,对具有普遍性、典型性、前沿性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提出法律意见供我局决策参考;
(3)参与重大药品监管政策、重大行政决策、重大事件处置、行政执法案件、监管疑难问题、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等研究讨论,发表专业的法律意见;
(4)接受我局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提出的咨询,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5)定期或不定期推送最新药品监管相关法规,并根据需要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协助更新药品监管专业法律规范及制度文件;
(6)针对干部职工、监管对象、社会公众等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年度原则上承担2次学法讲课任务;
(7)参与执法监督、案卷审查、以案释法、典型案例评选、法规汇编、权力清理、立法及课题调研等;
(8)参与并配合处理各项突发性、临时性紧急问题,根据我局要求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提供法律服务;
(9)协助与第三方进行各类谈判、调解等,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10)每年第一季度对我局上年度法治建设及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并承担一次法治建设授课解读任务;
(11)参与行政案件听证会,并就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进行调解,根据听证会情况形成相关法律文书及材料;
(12)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法律服务;
(13)整理相关案卷材料并按要求归档。
2.专项法律服务(计件付费):
(1)协助审查、处理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复议案件;
(2)协助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以及投诉举报、信访案件、社会公共事件、突发事件,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对拟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4)审查、修改合同文本、重要文件(内部制度、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文件),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5)协助参与我局重要政策文件的起草或讨论,或者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6)代为起草、拟定合同文本、重要文件(内部制度、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文件);
(7)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专家论证、风险评估;
(8)撰写以案释法等案例宣传文稿;
(9)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10)代为申请行政处罚案件的强制执行;
(11)代理我局发生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2)根据与第三方谈判、调解等结果,代为制作相关法律文件;
(13)出具律师函、律师声明;
(14)提供常规法律服务约定的学法、授课服务之外的法律培训、授课;
(15)提供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典型案例评选服务;
(16)研究、请示、答复药品领域政策法律问题;
(17)提供权力清单等四项清单的定期梳理、动态调整服务;
(18)完成立法项目及课题调研、自由裁量标准制定;
(19)完成政策、法规汇编;
(20)参与执法监督检查等活动,并提供相关材料;
(21)完成我局安排的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三)服务方式
1.指派的法律顾问律师团负责人和坐班律师,应与我局保持紧密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参与我局重大法律事务处理;
2.如我局因重要、紧急法律事务需要立即讨论和处理,可随时约见坐班律师;
3.指派2名法律顾问团的律师于法定工作日到我局全日制坐班;
4.指派的坐班律师,应认真做好工作记录并确认签字,并在法律服务年度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法律顾问单位工作年度报告。
(四)服务期限
法律顾问单位服务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1月-2025年12月31日。
(五)工作准则
1.法律顾问单位开展顾问工作,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签订合同时的约定,积极维护我局的合法权益,不得向我局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意见。
2.法律顾问单位向我局提供的各项法律意见或法律文书应当清晰、明确、全面,保证其法律上的准确性,不得曲解法律规定的本意,或者有意向我局隐瞒法律上存在的风险。
3.法律顾问单位在顾问工作中应当勤勉尽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照本行业公认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努力提高法律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4.法律顾问单位对我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我局允许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
五、自行采购程序
本次自行采购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料提交
******管理局法律服务项目自行采购须知》(以下简称“自行采购须知”)提交相应材料作为响应。
(二)评审
我局将按照自行采购须知文件要求,组织评审,确定推荐服务商排序。
(三)确定服务商
确定中标服务商后,将以电话或邮件方式通知服务商。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有效期为2024年12月25日至12月30日(法定节假************办公室,并凭报名表索取自行采购须知文件。
七、材料递交
******管理局。逾期送达或密封、标注不符合自行采购须知规定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
******管理局407室法规处(不接收邮寄送达),并向指定电子邮箱发送全套电子文档。
联系人:胡老师、张老师;联系电话:028-******;电子邮箱:******。
特此公告。
******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