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昌吉2GW异质结光伏组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以南,昌盛路以西,中心坐************有限公司,西侧为经三路,北侧为空地。项目建设一条异质结光伏组件生产线,总投资12501.8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项目施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重点做好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管理,严控大气污染;产生的建筑垃圾统一清运,施工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临时占地工程完成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地面植被。
三、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层压和固化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分别经集气罩和密闭车间负压收集后由1套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浓度≤120mg/m3);建设2台燃气锅炉,用于生活供暖,燃烧过程产生的废气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50mg/m3),NOX满足昌吉高新区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要求小于30mg/m3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分别经15米高排气筒进行排放;焊接产生的颗粒物和锡及其化合物经移动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锡及其化合物0.24mg/m3,非甲烷总烃4.0mg/m3);厂房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6.0mg/m3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该项目生活污水和锅炉废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L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进入昌吉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一般工业固废:废焊带、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和废包装材料委托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和除尘灰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带走,不在厂区内储存;危险废物:废密封胶、废无尘布、废催化剂、废机油和废密封胶桶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无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五)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六)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378t/a,VOCs:1.01t/a,SO2:0.0108t/a,NOX:0.082t/a;倍量替代颗粒物:0.0756t/a,VOCs:2.02t/a,SO2:0.0216t/a,NOX************************有限公司年产500吨改性沥青防水涂料生产线燃煤锅炉变更项目中落实。
四、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环保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