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本公司现对本验收项目进行首次公示,公示材料如下:
************街道马涧路168 号 14 栋 5 层。
************街道马涧路168 号 14 栋 5 层;联系人:孙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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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1)请公众提供个人准确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2)根据您掌握的情况,认为该项目运营对环境质量造成的危害/影响方面及程度;(3)您是否知道/了解在该地区建设该项目;(4)您认为该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5)您对该项目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6)从环保角度出发,您对该项目持何种态度,并简要说明原因。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意见,联系方式见第二、三条:(1)通过Email方式(2)直接打电话的方式(3)写信的方式(六)公示时间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或验收调查机构提出宝贵意见。